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经研究,对《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崇经规〔2022〕2号)作下列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崇明区的生产、研发、技术服务型等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在本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将第四条(一)中的“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删除。
三、将第五条(一)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企业成长性好、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承担国家、市、区级重点项目”和(二)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合并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将第五条(三)中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修改为“不低于200万元”。
五、将第六条(四)、第十三条(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删除。
六、将第二十条的“扶持政策:根据《崇明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沪崇经规〔2021〕7号),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根据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专项金融支持服务方案,畅通创新融资渠道;支持通过考核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请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报推荐各类政策扶持项目”修改为“支持措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各级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金融贷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日起施行。《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