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力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有关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1日。

1.电子邮件反馈请发送至:529613223@qq.com

2.传真方式反馈请发送至:0951-6363473(传真)

3.信函方式反馈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投资处(邮编750001)

联系人:技术改造投资处王曦6363645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1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力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有关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放大效应,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是指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发生的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的财政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筛选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贷款贴息支持范围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申报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申报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相关手续齐全,且项目已开工建设。

2.申报项目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申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且申请贴息部分利息已偿还。

4.当年通知文件规定的其他专项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审核推荐。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申报工作通知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银行确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各贷款银行对企业借款合同签订额度、实际放贷额度、贷款时间以及支付利息等信息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会计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审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资料原件,根据银行确认的贷款信息结合资料审核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及贴息额度。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等事项,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拟定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本办法所列贴息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拟定贴息项目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三条结果公示。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贴息方式

(一)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3年。

(二)年度补贴期限按照实际还息天数计算,最长12个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日建成达产达效。

第十七条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

(二)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具备补助条件的。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按要求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