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适应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豫农文〔2026〕193号)文件要求,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郑州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10月28日
郑州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豫农文〔2026〕193号)文件精神,健全全市生猪逆周期综合调控体系,提升调控精准度,推动生猪供需适配、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在总结《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实施成效、结合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新形势基础上,对原有方案全面修订完善,形成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养殖大场和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确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综合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能繁母猪调控目标与分级管控
(一)动态调整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依据《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分配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设定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5万头左右。后续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猪肉消费、生猪繁育生产效能和产业布局变化动态调整能繁母猪保有量。各区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5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养殖实际确定(见附件)。
各区县(市)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采用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官方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能繁母猪三色分区差异化调控标准
按照国家、省级生猪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为正常保有量92%—103%(含临界值)。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不启动调控措施;常态化开展产能监测、定期对外发布生猪生产与存栏预警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88%—92%或103%—106%(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同步启动调控措施,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区县(市)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高频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行业主动控产,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引导大型生猪养殖场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适当降低养殖密度等调减产能措施。三是对产能增幅偏高区县下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低于88%或高于106%,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市农业农村局对调控不力、存栏持续跌破红线的区县下发督办预警函,统筹落实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多渠道遏制产能快速下滑,加快恢复母猪存栏。
情形二:能繁母猪郑州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豫农文〔2026〕193号)文件精神,健全全市生猪逆周期综合调控体系,提升调控精准度,推动生猪供需适配、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在总结《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实施成效、结合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新形势基础上,对原有方案全面修订完善,形成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与“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养殖大场和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确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综合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能繁母猪调控目标与分级管控
(一)动态调整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依据《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分配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设定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5万头左右。后续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猪肉消费、生猪繁育生产效能和产业布局变化动态调整能繁母猪保有量。各区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5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养殖实际确定(见附件)。
各区县(市)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采用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官方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能繁母猪三色分区差异化调控标准
按照国家、省级生猪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为正常保有量92%—103%(含临界值)。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不启动调控措施;常态化开展产能监测、定期对外发布生猪生产与存栏预警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88%—92%或103%—106%(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同步启动调控措施,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区县(市)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高频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行业主动控产,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引导大型生猪养殖场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适当降低养殖密度等调减产能措施。三是对产能增幅偏高区县下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低于88%或高于106%,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市农业农村局对调控不力、存栏持续跌破红线的区县下发督办预警函,统筹落实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多渠道遏制产能快速下滑,加快恢复母猪存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全面强化产能压减措施:持续淘汰低产、老龄、繁殖性能差的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引导屠宰企业优先收购标准体重出栏生猪,减少市场压栏、二次育肥行为。
(三)其他异常生产专项调控
若能繁母猪存栏处于绿色区间,但出现核心种猪供应短缺、新生仔猪数量大幅下滑、仔猪价格暴涨暴跌、全市生猪总存栏异常波动等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改、财政、金融机构开展专题研判,按需制定临时性调控政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模猪场调控目标与分级管理
(一)稳定规模猪场保有总量
根据2026年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和《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分配的任务,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69个以上的目标(见附件)。所有规模猪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完成线上备案;各区县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关停。
(二)分级联动建立生猪产能调控体系
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区县(市)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3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积极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按照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扶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其及时移除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重点养殖企业常态化监测备案
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养殖集团(含下属分场、子公司)统一纳入市级生猪综合调控重点监测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制度,年初报备全年母猪淘汰、补栏、仔猪繁育、生猪出栏总体计划,压实企业主体生产责任,建立跟踪督导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全方位强化生产监测预警体系。市级常态化开展全市规模猪场全覆盖动态监测,完善生猪产能、市场价格、疫病风险一体化预警机制,按月向各区县反馈能繁母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仔猪价格等核心指标变化数据。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任务分解。市级将能繁母猪、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分解至各区县,县级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基层重点工作为稳定规模猪场数量;各区县可在完成市级下达总指标前提下,适度放宽辖区内乡镇波动区间。
(三)深化统筹政策联动。各区县(市)要密切关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化,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财政资金对合规种猪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协调金融机构加大生猪养殖信贷投放,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补助;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养殖场控制规模,遏制盲目新建、扩建。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全面强化产能压减措施:持续淘汰低产、老龄、繁殖性能差的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引导屠宰企业优先收购标准体重出栏生猪,减少市场压栏、二次育肥行为。
(三)其他异常生产专项调控
若能繁母猪存栏处于绿色区间,但出现核心种猪供应短缺、新生仔猪数量大幅下滑、仔猪价格暴涨暴跌、全市生猪总存栏异常波动等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发改、财政、金融机构开展专题研判,按需制定临时性调控政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模猪场调控目标与分级管理
(一)稳定规模猪场保有总量
根据2026年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和《河南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分配的任务,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69个以上的目标(见附件)。所有规模猪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完成线上备案;各区县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关停。
(二)分级联动建立生猪产能调控体系
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区县(市)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3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积极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按照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扶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其及时移除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重点养殖企业常态化监测备案
将全市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养殖集团(含下属分场、子公司)统一纳入市级生猪综合调控重点监测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制度,年初报备全年母猪淘汰、补栏、仔猪繁育、生猪出栏总体计划,压实企业主体生产责任,建立跟踪督导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全方位强化生产监测预警体系。市级常态化开展全市规模猪场全覆盖动态监测,完善生猪产能、市场价格、疫病风险一体化预警机制,按月向各区县反馈能繁母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仔猪价格等核心指标变化数据。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任务分解。市级将能繁母猪、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分解至各区县,县级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基层重点工作为稳定规模猪场数量;各区县可在完成市级下达总指标前提下,适度放宽辖区内乡镇波动区间。
(三)深化统筹政策联动。各区县(市)要密切关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化,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财政资金对合规种猪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协调金融机构加大生猪养殖信贷投放,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补助;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养殖场控制规模,遏制盲目新建、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