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6〕99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6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测绘服务方式。

佛山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含市政配套的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公园绿地、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涉及的测绘事项,应当分阶段整合优化,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和共享沿用前阶段业务测绘数据,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宅基地、广告牌设置、加装电梯、建筑物立面改造等简易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整合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具体为:

(一)用地红线测量、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绘等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综合测绘事项。

(二)用地红线内及周边现状地形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工程规划许可综合测绘事项。

(三)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等施工监督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施工监督综合测绘事项。

(四)规划验收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竣工测量等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工作整合为竣工验收综合测绘事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制定“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设全市“多测合一”相关管理系统,推动成果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共享应用。

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加强在其相关领域中涉及“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技术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培训、业务系统对接、成果共享工作,指导各区对口部门做好成果应用。

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多测合一”体系的实施,测绘成果的质量检验及入库,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指导培训,推动成果共享、意见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 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与所开展的“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相匹配的专业资质。

(二)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六条测量员、检查员、审核员等主要技术人员应当是测绘单位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测绘人员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验。

第七条“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执业制度。项目的技术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和测绘成果由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办理信用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动态评价、发布和管理。

第九条测绘单位、注册测绘师在“多测合一”项目中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与实物印章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测绘项目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可以将全阶段或者部分阶段的综合测绘事项自行委托同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承接“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等原则进行协商,参照市自然资源局制订的“多测合一”合同范本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测绘服务费用应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测绘项目的委托方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测绘项目及测绘单位的监管。

市测绘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多测合一”项目成本调查,分区域分类别发布调查结果,引导行业有序竞争。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填写“多测合一”项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符合资格条件和信用管理要求的测绘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和技术服务:

(一)项目测区已有地形图等数据;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拥有版权的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测绘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四章生产过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测绘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底图数据和前阶段测绘成果。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利用,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补充测绘,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八条“多测合一”项目生产和质检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且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严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使用“多测合一”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多测合一”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应完成成果过程和最终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检查员、审核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项目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须保证是合格品。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测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单位依法向负责测绘项目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及时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前,应当参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确认现场条件。

测绘成果须经测绘单位检查合格、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由测绘单位提交。

第五章 测绘成果质检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实行成果质量检验入库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依法设立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以下简称“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对成果进行受理、检验、入库。

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测绘单位提供的实景三维模型等成果,优化检验方式,提高质检入库效率。

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在受理测绘成果时,对未满足成果提交前置条件及本办法项目验收要求的成果,退回测绘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测绘行政主管股室牵头,会同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审查、测绘质检机构等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同步开展核查工作,并在工作时限内一次性将核查结果告知测绘单位。

第二十六条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验入库的相关工作规定实施检验入库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区级测绘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接受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机构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对已入库的成果发放入库凭证,入库凭证样式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区级入库成果进行抽检。抽检发现成果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将依法对测绘单位、测绘质检机构及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办、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和业务管理工作时应当使用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验并取得入库凭证的“多测合一”成果。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验并取得入库凭证的其他测绘成果和数据,相关部门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中不得采用。

第三十条市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多测合一”相关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前后阶段环节的成果共享利用。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等阶段的“多测合一”成果入库后直接推送至市级测绘数据库。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果经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检验符合要求的,推送至市级测绘数据库。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

相关数据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办、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具备对接条件的业务系统实现共享。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办、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保管、使用“多测合一”成果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重点加强对“多测合一”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测绘单位、测绘质检机构、注册测绘师等。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具体抽查内容由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测绘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三条测绘单位提供的“多测合一”成果存在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测绘质检机构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佛自然资通〔2022〕38号)同时废止。

文件属性: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