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要求,经测算、调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拟将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11元/污染当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前,请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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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