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6年第66号)
为严格落实禁用农药管理要求,严防违规销售使用,切实保障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全省开展禁用农药集中回收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收处理农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39号》公布的60种禁用农药品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氯丹、灭蚁灵、六氯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杀扑磷、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氟虫胺、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二、回收处理方式
经营使用主体主动交回。省内各农药经营主体须对本门店经营、仓储场所开展全面清查盘点,对尚未售出的禁用农药,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在截止日期内交回至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植户等农药使用者仍存有禁用农药的,立即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清点数量主动交回,严禁继续使用、转卖、丢弃、掩埋,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私自处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回收。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的禁用农药相关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分好类暂时存放,落实安全储存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集中运输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各县(市、区)回收的禁用农药统一收集、运输,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统一回收截止时间
各农药经营主体及农药使用者须在2026年11月20日前主动交回。
四、法律责任
在公告要求时限内主动交回、如实说明来源的主体和个人,没有因销售或使用禁用农药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交,继续违法经营、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