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新要求。立法法两次修改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门作出决定,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各项要求。省政府2020年出台的《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在审查方式、审查事项、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有效固化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备案审查矛盾问题,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的省政府规章。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等,并与《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做好衔接,参考了海南、福建、甘肃等省市相关立法成果。

三、制定过程

2025年初,省司法厅启动起草工作,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资料。学习领会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文件和法律、法规内容精神,广泛借鉴参考外省市的相关立法成果。二是开展调研起草。广泛了解各市经验做法以及现行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起草草案初稿,向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共征求了16个市政府、市司法局和53个省直部门以及部分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进行会签评估。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会同厅备案审查处修改形成草案会签稿,送8个省直部门会签和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在对有关意见进行研究采纳后,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并报送省政府。《规定(草案)》于2025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工作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备案审查监督职责以及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职责。

二是明确备案范围,提出报备要求。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有关人民政府备案;明确了报送备案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内容、数量和格式,并对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形以及具体处理措施作出规定。

三是拓展审查方式,细化审查内容。规定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审查方式,并对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的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梳理并规定了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类12个审查内容,并对开展审查需要听取意见的方式、听取对象作出规定。

四是优化纠错程序,增强纠错刚性。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等方式进行纠错;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建议、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的决定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五是加强工作保障,完善监督措施。补充完善了加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建立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专家论证咨询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上下级联系指导、信息化建设等保障措施,以及备案目录报送、责任追究等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