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