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担保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区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区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6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用于为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增强担保实力,防范风险,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小微企业主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认定标准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财税〔2017〕77号)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标准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已正式开展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当期新增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且申报财政补贴的项目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得低于申报总额的80%,其中单户或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并且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政策性专项担保业务不受上述限制,亦不计入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计算基数。
(三)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以外任何费用。
(四)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年报。
(五)未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未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未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未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六)除政策规定的免收担保费业务外,申报财政补贴的业务应收尽收担保费;2026年及以后开展的业务收费比例应逐步足额覆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固定成本。
第七条 以下担保业务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之内:
(一)向非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向国家限制类产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向个人非经营性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
(四)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业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单笔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新增批量及传统业务按照年实际担保金额给予2%的财政补助。其中对在国担基金备案民间投资专项担保的业务按担保年限分档补助,第1年按对应标准的2%给予补助,第2~3年按1%给予补助,第4-5年按0.5%给予补助,超过5年按0.3%给予补助。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单笔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新增批量及传统业务按照年实际担保金额给予1%的财政补助。其中对在国担基金备案民间投资专项担保的业务按担保年限分档补助,第1年按对应标准的1%给予补助,第2~3年按0.5%给予补助,第4-5年按0.3%给予补助,超过5年按0.2%给予补助。
一年期(含)以上的按年申报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
(三)对国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当年业务总额给予0.5%的财政补助。
(四)对承接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性免费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一个年度按年实际担保金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政策性免费担保业务规定有奖励补助机制的除外,例如创业担保贷款等。[1]
第九条 担保机构单次申请补助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结构比例进行申报(再担保业务补助不受此限制)。
(一)纳入财政补贴收入的部分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二)用于损失补偿、增加资本金、融资担保业务保证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具体比例请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明确。增加资本金的部分可作为各类政策性担保业务地方配套资金。
(三)按政府性担保机构补助总额10%比例,计提融资担保损失补偿金,用于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的损失补偿。
担保机构单次申请补助额不满50万元的,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申报。
第十条 担保机构年补助收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用于补充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二)用于业务工作经费和政策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三)用于增加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基本情况表(包括电子版)、担保业务明细表、资金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等基本材料。
(二)充分反映担保业务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率、贷款落实情况、与银行风险分担情况、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借款人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其中,对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关联方贷款的收支凭证、银行付息凭证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对申请报告内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无享受补助资格或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一)未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
(二)申报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拒不配合审计的;
(四)未按规定计提三项准备金的;
(五)对列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以下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计算的补助资金数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数额时,以预算安排数为限,同比例调减对各企业的支持额度。单个担保机构每个年度担保业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每个年度再担保业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个别业务开展较好、担保额度较大的担保机构,在当年预算安排数额限额内,经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年度补贴限额;对于风险控制较弱、上年使用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当年补贴比例。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担保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