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有关部署,指导规范全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行,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更好支撑服务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江西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全省“1+N”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江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目的,依托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为建设主体,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协同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自主运营,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立足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突出区域产业特色,强化资源整合与协同联动,提供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申报、认定、建设、运行、评价、管理及服务保障等。设区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立足自身功能定位,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面向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紧扣江西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竞争态势,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及服务机构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提高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效率,强化高价值专利布局。探索构建市场化运作的产业专利池,建立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权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二)深化专利技术转化对接。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高效获取专利技术。定期收集产业链企业技术需求、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需求,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筛选评价、供需对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以及“赣鄱专利转化对接‘一地一链’”等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转化对接、改进研发合作、投融资等具有产业链特色的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三)加快推进专利产业化。发挥知识产权的信息链接和权益纽带作用,围绕“政产学研金服用”全链条开展运营服务。联合概念验证中心、制造业中试平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大学科技园等资源,探索“高校研发-平台验证-企业转化-产业应用”的专利产业化路径,推动加快实施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积极推广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促进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加快落地。

(四)运用专利大数据赋能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开展专利技术解析和企业技术需求数据分析,筛选适合本地产业化的专利及适宜转化的目标对象,构建丰富多样的应用场景。聚焦产业链共性需求,分类分领域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和分析评议等工作,建设产业核心专利数据库,为产业科研项目立项、人才招引、技术引进、项目合作等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意见。

(五)拓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围绕不同产业创新活动特点,对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运用、专利申请时机和方式选择、高价值专利布局、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制定实施解决方案。组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培训等工作。推进专利与标准融合。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不断优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生态。

(六)指导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支持创新主体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标准,优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分级分类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享等制度。指导帮助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的存量专利进行开放许可,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让更多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使用专利技术。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集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并且在全省范围内或所属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等参与建设。联合申报的,须明确牵头单位和职责分工,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基础条件。按照先建设、后认定的原则,申报江西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拥有明确运营职责的内设机构;

2.具有固定且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3.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4.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相应的建设方案、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能够持续稳定提供运营服务;

5.建设主体已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并取得一定运营成效: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或专利产业化项目超过5个,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累计实现运营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服务产业链创新主体10家以上。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统一认定、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布局和指导支持。

第八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推荐、认定三个环节:

(一)申报。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二)推荐。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后,按照“江西省”+“XX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同时,加强与江西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协同联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明确自身功能定位,及时反馈产业数据、供需信息等,有力支撑全省“1+N”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从“分散运行”走向“全链协同”。

第十一条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建立并公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目录,按年度制定公共服务工作计划;鼓励探索形成劳动、资本、服务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出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化服务产品,形成价格合理、计价清晰的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实行三年建设周期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于每年 12月底前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经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设主体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自评报告。

(二)综合评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建设方案完成情况、服务数量与质量、转化成效、产业带动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价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推广典型经验;对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纳入全省“1+N”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建立江西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之间的协同联动、数据互通与资源共享机制。其中,“1”为江西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全省总平台,承担资源统筹、数据汇聚等职能;“N”为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聚焦本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服务。鼓励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共享数据资源,联合制定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六条 对于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失信、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蒙骗套取、滞留资金、失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