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委托有关机构组织2026年“川行天下”知名展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务局 2026年7月14日
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委托有关机构组织2026年“川行天下”知名展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性强和知名度高的国际性展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支持“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成都市正常经营。 (二)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参加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的知名展会或重点展会。 注:以上三项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实施期限 (一)项目每年分两期实施,其中第一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期为同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具体以届时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按照《“川行天下”国际性展会补贴标准》(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补贴,其中企业参展成效依据商务厅综合评估。 (二)支持资金按程序直接拨付到参展企业银行账户。 四、申报主体 (一)企业自行参加知名展会的,以参展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由商务厅统一组织参加知名展会或经商务厅公开征选的组展单位组织参加重点展会的,以商务厅确定的具体组展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五、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材料 1. 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申请表中参展企业名称须与其营业执照名称相符。企业如有名称变更的,应填报变更后的名称并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参展证明性材料 3. 对应展会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文件。 4. 展会主办方或其直接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出具的参展确认文件(需载明企业名称、展位号、展位面积等关键信息)。相关材料由授权机构出具的,一并提交其代理资质或授权证明文件。 5. 展位费用佐证材料。按申报主体分类提供。 申报主体为参展企业: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相关凭证,包含展位费银行付款/付汇回单、对应发票及参展合同。 申报主体为组展单位:(1)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相关凭证,包含展位费银行付款/付汇回单、对应发票及参展合同;(2)组展单位实际支付展位费相关凭证,包含展位费银行付款/付汇回单、对应发票及相关协议。 若上述材料未标注展会主办方或授权机构公示的展位收费标准,需额外提供由展会主办方或授权机构出具的展位价格证明(如官网公示价格、发票、组展通知等)。相关材料由授权机构出具的,一并提交其代理资质或授权证明文件。 6. 参展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材料。 一是参展人员为本企业员工、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劳务派遣人员、或分支机构员工。二是参展人员来自其他企业,双方须满足下列任一情形:企业双方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持股50%以上绝对控股股东为夫妻关系;双方为全资控股、绝对控股(持股50%以上)、相对控股(最大股东)的母、子公司;双方为同一母公司/自然人控股的兄弟公司(母公司/自然人为双方最大股东)。 (1)提交参展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2)提交参展人员覆盖参展周期的社保缴纳证明或银行工资流水,以及证明上述关系的佐证材料。 7. 参展人员出行票据复印件,票据人员信息须与上述人员信息一致,材料包含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查询记录、交通凭证(交通凭证需注明人员姓名、出行时间与行程起止地,如电子/纸质登机牌、行程单等;可出具团体票)。若参展人员系上述关系中境外企业人员、且无法提供相应出行票据的,须提供相关书面情况说明。 8. 参展情况总结报告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报告中应当包含申报主体概况、参展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参展企业意向订单金额等内容。 (三)承诺书 9. 申报主体及所有申报补贴参展企业分别就本单位具体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参展企业同一展会项目未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的承诺书(附件3)。 特别说明: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六、相关要求 (一)确保材料真实。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整体加盖骑缝章,明确要求单独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按要求执行。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参展企业同一展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 (三)加强宣传总结。组展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展会活动总结报送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多渠道成效宣传。 七、其他 (一)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细则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文件,其执行期及有效期按该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商务厅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附件:1. “川行天下”国际性展会补贴标准 2. “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参加国际性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表 3. 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