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以招才引智引领招商引资,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区域人才高地,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以下简称“高创中心”)管理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创中心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本办法适用于高创中心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高创中心设置公共服务区、共享交流区、创业孵化区,为高层次人才创业者提供覆盖“进-管-出”全过程的“全链条、一站式”创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项目)业态范围符合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方向,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智能网联、生命健康、绿色能源、海洋科技等重点产业。主要涵盖以下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大数据与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相关领域。

(二)虚拟现实:VR/AR/MR硬件研发、核心光学模组、内容制作与工具、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工业、文旅、教育)等相关领域。

(三)人工智能:AI芯片与算力应用、机器学习算法、机器人与具身智能、自然语言处理、行业大模型等相关领域。

(四)智能网联:自动驾驶系统、智能座舱、车联网通信、高精度地图与定位、路侧感知设备、测试与仿真平台等相关领域。

(五)生命健康:创新药物研发、高端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生物材料、智慧医疗与康养等相关领域。

(六)绿色能源:新型储能技术、氢能装备、光伏技术、虚拟电厂、节能环保技术等相关领域。

(七)海洋科技: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电子信息、深海探测技术、海水淡化等相关领域。

第五条 申请入驻高创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担任入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创业企业占股不低于30%;

(二)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为《青岛高层次人才分类总目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C类及以上人才;

(三)申请人或创业企业(项目)拥有与入驻创业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其合伙人(股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记录等;

(六)企业入驻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原则上需变更至高创中心实际办公地址;

(七)已享受高创中心房租减免政策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占股34%及以上的股东,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采取社会公开招募、项目遴选等方式组织入驻。

(一)公开招募。通过提交申请、专家评审、实地走访等程序入驻。

1.在线申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商公告,根据高创中心空余办公场地情况,企业(项目)可随时提交入驻申请。

2.资格审核。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企业(项目)的申请资格进行核实。

3.专家评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集中开展答辩评审,对企业(项目)的经营状况、创业团队、技术成果、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青岛高层次人才分类总目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C类及以上人才,持有效期内的青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可免答辩直接入驻。

4.社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和场地实际情况,确定拟入驻企业(项目),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5.签约入驻。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驻企业(项目),办理入驻手续并签订入驻协议。

(二)项目遴选。对在政府主办的区(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企业(项目),以及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项目路演评审的优秀创业项目,符合园区入驻条件的,结合园区实际,经专家评审,可免答辩直接入驻。

第七条  所需材料:

(一)《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入驻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学位证书等。其中,外籍及留学回国创业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符合《青岛高层次人才分类总目录》C类及以上人才证明材料;

(三)《创业计划书》;

(四)公司章程;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与入驻创业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场地使用。入驻企业可享受50-240平方米办公场地房租减免政策,符合《青岛高层次人才分类总目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C类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享受不超过44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房租减免政策。办公场地面积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企业办公人数或缴纳社保人数及企业研发需求、经营发展情况,结合高创中心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超出限额的面积需缴纳房租,租金标准按照产权人与高创中心租赁协议确定;对发展较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或具有产业带动效果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经评估可增加办公场地面积并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第九条  扶持期限。入驻企业可享受最长3年的房租减免政策。企业入驻满3年,若申请继续入驻,需全额缴纳房租等费用。

 第五章   孵化服务

 

第十条  高创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加速企业成长。

(一)公共服务。为入驻企业开放会议室、路演厅、培训教室、洽谈区、展厅、创业加油站等共享空间。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住所变更等基础事务;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政策指导。组织政策宣讲活动,邀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专家,深入解读创业就业、人才引进、企业合规经营、税收优惠等政策。定期举办法律、财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资质申报等专项培训。 

(三)资源对接。定期组织创始人私董会、项目洽谈会、行业专题研讨及跨园区交流互访活动。与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举办行业沙龙、供需对接会、技术研讨会等活动,邀请相关产业领域成功企业家、行业专家、投资人分享实战经验与管理智慧。园区设立“创贷驿站”,定期邀请担保机构、银行驻点服务,为企业提供从政策咨询、贷款申请到贴息办理的一对一指导,打通融资“最后一公里”。

(四)产业赋能。依托园区入驻企业,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体系。鼓励具有一定产业带动能力的成长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定期梳理并发布合作机会清单,面向园区内企业开放技术协作、订单分包、渠道共享等具体需求。同时,鼓励企业之间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实现园区内部高效流转。通过以大带小、以强帮弱、任务内部流转的方式,推动园区企业梯次联动、协同发展,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

(五)创业陪跑。建立企业成长档案,匹配一对一创业导师,在战略规划、市场拓展、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对发展迅速、潜力突出的高成长企业给予重点辅导,协助规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并辅导进行财税与股权规划。辅导并组织企业参加有影响力的展会或创业赛事。

(六)产学研对接。对接在青高校、科研院所共享实验室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引导企业加入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联合体,推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项目)应在接到入驻通知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或地址变更,签订《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入驻协议》办理入驻,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未办理入驻的情况,时间可适当延长。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入驻企业孵化情况经评估后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

(二)企业办理入驻时须一次性缴纳办公场地使用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代收。企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根据所用办公场地面积,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缴费标准以政府采购成交价为准。水电费用参照国家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物业服务单位统一代收。

(三)入驻企业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签订并遵守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自身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四)入驻企业可对所在办公室进行个性化装饰,如需进行隔断、装修或电路改造,应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效果图,经同意后可进行装修或改造,未经同意,严禁擅自装修或改造。

(五)入驻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活动,规范使用公共服务空间及设备,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六)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在办理退出后1个月内完成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并在办公场地恢复原状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在入驻协议期内退出,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因企业未恢复原状产生的维修维护整改等费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园区物业服务单位代为支付,相关费用从该企业缴纳的入驻保证金中扣除,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与物业公司据实结算,不足的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七)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搬离的,可申请延期退出,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须全额缴纳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逾期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有权对其所在房间暂停供电,依法保留对该房间物品的处置权,经多次提醒仍不搬离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入驻企业在接到协议终止通知后,1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完成退出及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等手续。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或处罚的,立即予以清退,企业须补缴在孵期间减免的房租;

(二)转租转借办公场地的,经查实,立即予以清退,企业须全额补缴转租转借期间房租;

(三)拖欠或拒缴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四)办公场地使用率低、项目停滞、入驻期间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不再符合业态要求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高创中心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绩效评估。入驻企业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带动就业、团队出勤、参与园区活动及协议履行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扶持政策、续约或清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园区运营绩效评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高创中心运营绩效进行评估,实施全过程管理,合理确定评估指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做好指标验收,确保项目执行达到预期目标,并落实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高创中心孵化区以外的公共区域物业、水电、制冷、供暖等费用由财政资金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高创中心相关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国家、省、市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入驻协议且入驻未满3年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入驻至3年孵化期满。3年孵化期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续约,并缴纳全额房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期退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