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四川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四川公司,各行业协会、产业基地、高校等相关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2026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7月15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四川广电社科项目”)管理,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成果质量,服务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大决策部署,遵循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律,促进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
第三条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设立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选题规划
第四条 项目类型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设立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项目类型根据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五条 选题规划
每年选题数目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和行业发展趋势安排确定。
(一)重点研究项目
重点研究项目围绕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以及行业发展关键领域展开,包括: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战略规划等,对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2.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会科学根本性、关键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3.全省广电视听发展急需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
(二)一般研究项目
围绕行业发展具体问题开展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包括:
1.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应用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
2.围绕媒体深度融合变革、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提升视听传播效能的实践与理论研究。
3.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智慧广电公共服务、网络视听内容安全、监管监测技术应用、基层服务效能提升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面向社会公开申报、择优立项,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资助额度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成果呈现形式以研究报告为主,选题完成时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自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八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面向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等院校,相关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科研诚信良好。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并组建课题组。申报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少于5人(不含项目负责人);申报一般研究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不含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均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
(四)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的,应当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一般是指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管理项目资金等有关职责。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是四川省内独立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能够提供项目的管理服务和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得有尚未结项的四川广电社科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同时参加两个项目;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广电社科项目的评审,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将《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提供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四)审批立项: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交局务会审批,并公开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主要从选题方向和研究价值、论证思路和研究方法、申请项目的团队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独立判断,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拟参与评审的专家,与所评审项目成员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如实报告并申请回避。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项目材料信息和评审相关信息;不得干预正常评审过程,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视情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发布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推进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单位指导下,按计划执行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实行阶段检查制度,主要检查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适时召集有关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交流汇报。
第十八条 项目有关成果在公开刊物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标注“四川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社科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单位同意,报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审批。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等需要变更。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最终成果形式发生改变。
(三)项目不能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限完成,需要延期。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中止项目研究。
(六)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变更。
第二十条 一个项目最多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名称只能变更一次。同一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只能变更其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根据情况撤销或注销项目,相关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与约定内容严重不符。
(三)第一次结项申请未通过,经修改重新提交后,仍未能通过。
(四)申报材料或研究成果涉嫌造假或剽窃。
(五)逾期未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科研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结项申请书,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由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提出结项意见。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重点研究项目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项重点项目总数的40%;一般研究项目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项一般项目总数的30%。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在结项证书中予以注明,并作为年度优秀项目予以集中公布;验收为“合格”的,准予结项;验收为“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将完整验收项目资料报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备案。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总结形成年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鼓励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在结项申请书中进行说明,作为结项重要依据和支撑: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第二十四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负责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汇编、摘报等应用工作。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根据立项通知书,会同规划财务处向项目管理单位拨付资助经费。四川广电社科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等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局统筹经费保障。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按照财政厅印发的省级部门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对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对资助经费实行具体管理,负责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的审查和办理,负责保管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四川广电社科项目专项机制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三十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以及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撤销、注销的项目,停止拨付余款,并视研究进度情况追回已拨付款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管理落实财政绩效管理要求,立足科研规律,建立绩效目标管理、过程绩效跟踪、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全链条绩效管理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与研究成果质量。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时,应结合研究任务,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与考核指标,重点明确研究质量、成果产出、应用价值、决策参考等预期绩效。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结合阶段检查开展过程绩效跟踪,对照绩效目标核查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与经费合规性,及时发现偏差、督促整改,推动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时,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结合任务完成情况、成果质量、应用成效、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形成评价结论,作为结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立项支持、成果推广等的重要参考;对绩效不达标的项目,依规予以整改,并限制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压实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主体责任,健全内控与科研诚信机制,保障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安全高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