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省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社〔2026〕8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等级评估。

1.在浙江省民政厅设立登记;

2.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3.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5.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分类开展评估。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工作安排

1.评估申报。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类别填写《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2026年)》(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于8月18日前将申报表签字盖章扫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审核。由于名额有限,将按照报名时间先后排序,额满为止。

2.资料准备。资格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zj.gov.cn/)将对准予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类别,参考《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材料目录》(附件2)认真梳理相关材料并有序存放,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时参考使用。

3.实地评估。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实地查阅相关档案,与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交流,当场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实地评估的具体时间等安排,由评估机构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

参评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供评估机构参考使用。对于评估机构提出的问题,参评社会组织认为可以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

4.公示及复核。省民政厅对初评等级审定后,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参评社会组织对初评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发布结果通报。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发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公告。

四、其他事项

1.全省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只能申请1次重新评估。

2.评估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向参评的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3.为进一步减轻社会组织负担,等级评估证明材料涉及社会组织基础建设内容,凡能够在浙江省社会组织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到的信息,社会组织无需另行准备。

4.为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了解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提高等级评估质效,申报结束后将择期举办等级评估培训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浙江省民政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

5.各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开展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规范。

6.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等结合各自部门需求对所属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给予支持和配合。

联系人:张晓敏

联系电话:0571—87050282

电子邮箱:14137028@qq.com

附件:1.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2026年).docx

2.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材料目录.docx

  3.省级相关部门名单.docx

  202507浙江省基金会评估指标(横32K).pdf

 202507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横32K).pdf

  202507浙江省社会团体评估指标(横32K).pdf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