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培育发展工作,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省科技厅修定出台《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等文件精神,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试验证和概念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现状、系统梳理现行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修定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定内容
(一)平台类型优化。新《管理办法》不再设“示范基地”,调整为“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首次将“概念验证中心”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序列,填补了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前期验证环节的平台空白,构建覆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全链条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二)支持方式调整。原《管理办法》将转化平台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列入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新《管理办法》明确对评估合格以上的平台纳入省“重点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同时,通过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绩效评价周期调整。原《管理办法》实行年度绩效评价。新《管理办法》调整为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年报送运行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四)认定条件更加细化。新《管理办法》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全面细化和量化,在设备原值、人才队伍、服务收入、研发投入、项目库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政策依据,对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进行了定义。中试平台是面向早期成果至产业化前全过程,提供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系统化服务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概念验证中心是为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化前景评估等系统化服务的新型载体。
第二章“工作职责” ,明确了省科技厅、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建设或运营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各方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分别明确了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中试平台要求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上年度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等;概念验证中心要求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业化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不少于5人)、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等。
第四章“运营绩效评价” ,明确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资源配置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支持政策” ,明确将评估合格以上的平台纳入省“重点科技计划”予以支持;支持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纳入省科技创新券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目录,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六章“监督与退出机制” ,明确了退出管理序列的六种情形及相关处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明确了统一命名规则、解释权和有效期。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事项
(一)关于两类平台的定位区分。中试平台主要面向技术相对成熟的早期成果,提供工艺验证、放大生产等中试熟化服务,解决的是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概念验证中心主要面向更早期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化前景评估等服务,解决的是成果从基础研究到示范规模“最初一公里”的问题。两类平台前后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建覆盖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服务体系。
(二)关于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办法》对两类平台的人才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技术经理人是连接技术与市场的桥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平台运营单位应高度重视技术经理人的引进和培养。
(三)关于研发投入和服务收入核算。《办法》要求平台对服务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项财务台账及项目服务清单,确保收支可追溯、服务过程可查询。各平台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收入核算。
(四)关于退出机制。《办法》明确了六种退出情形。其中,因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原因退出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各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规范运行。
五、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成区〔2024〕89号)同时废止。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支持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