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预审管理,保障专利预审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效,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专利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专利预审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专利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赋能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预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海口保护中心”)对海口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海口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在海口保护中心完成登记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备案主体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由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专利申请预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海口保护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结论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第七条  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备案主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海口保护中心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

第九条  鼓励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参加海口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反馈服务需求与评价信息。

第十条  海口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预审备案、预审申请受理、审查、核准以及相关决策环节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相关主体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三)生产、研发或者经营方向应符合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产业领域,并且具有真实的研发投入和自主研发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被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者经审查后被认定为正常专利申请。近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六)近一年内,无恶意侵犯他人其他知识产权,无违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失信等不良行为和记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交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客观、真实体现本单位自主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企业社保人数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标注出企业备案联系人;三名以上主要在职研发人员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及其近三个月社保、学术成果;企业研发相关的投入、设备、场所等证明材料;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五)海口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应当符合海口保护中心规定的格式与填写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布。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及备案材料的准确性。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时,应签署《承诺书(试行)》,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须知(试行)》等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申请账号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稳定的管理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具有全流程发明案件的代理经验;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五)被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者经审查后被认定为正常专利申请,不存在情节较为恶劣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师一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海口保护中心接受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登记。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登记,需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试行)》;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满足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口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应当符合海口保护中心规定的格式与填写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申请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流程包括预审请求、接受预审请求、预审审查和预审核查四个阶段。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预审请求、预审流程以及预审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 预审请求。各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上传专利申请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海口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应当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

(四)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接受预审请求。海口保护中心核实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预分类号,核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等。根据核查结果发出预审请求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预审请求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明显不属于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三)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未备案;

(四)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已备案,但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

(五)专利申请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写或者请求书未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六)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七)专利申请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备案主体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八)其他不予接受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预审审查。海口保护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发出预合格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预审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二)实质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缺乏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

第三十条  在预审审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一)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存在多项形式缺陷或者明显实质性缺陷;

(三)经核查确定不属于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四)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并未针对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或者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

(五)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六)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

(七)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意识形态敏感信息;

(八)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预审合格后,申请主体应按照规定流程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确保正式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第三十二条  预审核查。海口保护中心收到反馈的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后,对预审通过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在预审核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过,不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一)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不一致;

(三)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缴费或者未及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预审申请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海口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不合格专利预审案件,或者上一年度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二)专利申请预审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者反复修改后(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三)答复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未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提交与专利预审案件无关的内容等情况;

(四)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专利预审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专利预审案件不计入在内);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联合共同研发专利预审案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联合研发证明材料;

(七)违背《承诺书(试行)》中承诺;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六条  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3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试行)》,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向海口保护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申请);

(五)干扰或者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有1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二)通过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两年,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第三十八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二)一年内有3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70%;

(三)在备案、登记阶段所填写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四)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者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为该类备案主体的相关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提供便利;

(五)存在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的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假冒专利行为,或者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相应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

(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以及严重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七)以专利快速预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对专利申请预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八)严重干扰或者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其他不符合海口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且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通报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予以提醒并暂停其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直至及时撤回或者经审查后被认定为正常专利申请。

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当即暂停其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诉成功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后恢复。

第四十条  对于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第十一条备案条件、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登记条件,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且无实质生产经营情况的,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四十一条  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自备案、登记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在海口保护中心未提交任何专利预审案件的,视为放弃备案、登记资格。

第四十二条  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口保护中心提出异议,海口保护中心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备案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海口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海口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