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8月5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6日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行动方案》(青政办〔2025〕1号)《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科委办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由省委科技委员会统筹谋划布局,重点围绕承接国家重大任务、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部署,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科技需求、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问题及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强化跨部门协同攻关和产学研用联合创新的省级科技计划。涉及央地、省地协同推进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联合支持。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两手抓,深化科技开放合作,集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区域联合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形成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委科技办”)负责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总体推进、监督考核和整体绩效评价,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年度布局、重点任务和经费配置,统筹解决跨部门跨领域重大问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委科技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与本领域、本行业科技需求凝练、重大任务谋划,参与指南编制、立项评审和过程监管,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协同做好资源保障。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审核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公室及项目管理处室,具体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全流程任务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指南编制、受理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中期检查、验收评价、成果转化、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组织
第五条重大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采取按需组织、分批入库、适时启动的方式实施。针对征集的重大专项需求建议,由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业力量编制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目标任务、组织方式、支持金额等内容。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科技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匹配性及行业优势进行研究论证,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拟开展的生产性和技术改造等工作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在对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榜单、公告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省委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部门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组织方式。根据任务来源、目标定位及攻关特点,灵活采取差异化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团队)遴选与组织实施方式。各类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及管理要求,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执行,申报指南未明确的,参照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执行。
1.竞争择优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专项申报指南,公开竞争,经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团队。
2.定向委托制: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团队。
3.揭榜挂帅制: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省科技厅作为联合发榜方,面向社会公开发榜,组织国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基础的单位揭榜攻关;对于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省内科研力量优势不明显的,亦可采取“揭榜挂帅制”,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解决方案,联合省内单位共同承担。
4.“帅才科学家”团队制:充分发挥我省“帅才科学家”库的战略支撑作用,通过“支持稳定、选题自主、团队自建、经费包干”的项目实施方式,经充分论证后对“帅才科学家”及其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5.赛马制:针对战略意义重大、风险较高的科研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组织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过程中采取阶段性考核、竞争性淘汰机制,择优选出“千里马”,快速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6.行业部门推荐制: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可结合本领域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攻关缺口,遴选具备前瞻性、带动性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项目推荐清单,并同步提供包含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预期价值的专家咨询意见,报省委科技办作为项目立项的核心参考依据。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按程序开展项目论证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专项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整体目标,不视为独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课题可分年度启动实施,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九条 重大专项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方式。各有关单位应根据重大专项指南、榜单、公告等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项目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经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推荐单位就申报内容真实性、配套条件落实等进行审核后出具项目推荐函。省外单位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对申报的项目,由厅属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专项指南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经项目管理处室复审后会同重大专项办、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并征得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由省委科技办报请省委科技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重大专项按以下方式确定牵头承担单位:
(一)“竞争择优制”项目,有2个及以上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由省科技厅会同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择优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如只有1个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可在专家组充分论证、评审的基础上,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牵头承担单位。
(二)“定向委托制”项目,对于突发、紧急条件下,且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由省科技厅会同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提出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确定后,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牵头承担单位。
(三)“揭榜挂帅制”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需求单位联合组织行业专家对揭榜方提交的揭榜方案进行评审,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择优选定揭榜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
(四)“帅才科学家”团队制项目,省科技厅适时更新“帅才科学家”库,由入库的“帅才科学家”自主选题申报,并由省科技厅会同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评审。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任务可通过定向委托“帅才科学家”的方式,追加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五)“赛马制”项目,同步支持团队数量应不少于2家,不超过5家。对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相似、相近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可在征求各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基础上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专家组判定,合并支持其联合攻关。
第十一条重大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具备在省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或产业化落地的能力。申报时须提供落地实施的可行性方案,明确研发团队配备、成果转化路径及对省内产业发展的预期贡献。
(三)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人员、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等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合规使用,监督项目各参与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入统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研发投入(R&D)统计填报主体责任,将研发项目纳入本单位统计口径规范归集。
(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技术成果的行业推广工作。
(六)推动研究数据等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组成员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的教育培训与日常监督,确保研究过程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可溯。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为:
(一)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和协调,推进研究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科研力量,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作为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及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省科技厅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签订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可在合同签订期限届满前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签订期限,逾期未签订合同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予以撤项处理。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同各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与监管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专家组与管理处室共同管理机制。由省科技厅邀请2-3名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全程参与专项申报指南编制、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后评估等全流程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专业意见,不替代行政决策。
第十六条 专家指导组成员须与省科技厅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信息,不得参与所协助管理的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当存在可能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相关因素时,相应专家须申请回避。专家对所出具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综合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以上,鼓励企业投入自有资金或采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开展重大专项相关研究,具体比例要求在专项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项目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由牵头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同一项目的成员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1/3。
第二十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因改革发展等原因发生名称变化,但法人主体未改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批准,并报重大专项办备案后完成变更。项目合作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与原有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定报牵头承担单位批准后重新签署合作协议,并报项目管理处室备案后完成变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工作调动、因公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申请变更。变更后的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相关条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同意后生效。“帅才科学家”团队制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考核指标等不得调整变更。非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指导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论证后,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报重大专项办备案。
项目合同预算变更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延期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批准,并在项目到期3个月前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另有规定外,合同变更事项须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未经系统办理的,不作为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核心指标的前提下,组织项目内部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备案后对技术路线作出调整。“赛马制”项目在一个赛段内不得变更技术路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生停业、注销等重大变化,或因履行主体责任缺失,对项目正常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无法实现的;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负责义务,项目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经催告后拒不配合的;
(八)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违反相关规定,经督查、审计发现且拒不整改的;
(九)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符合以上情况的拟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重大专项办和项目管理处室。由管理处室会同重大专项办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会同重大专项办审核并提交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或由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会同重大专项办直接提交会议研究批准后终止。
对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与中期评估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当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完成备案。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6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项目,可与下一年度报告一并提交。有年度结转经费的,须对年度结转经费编制年度绩效目标。重大专项执行期内应采用实地评估方式开展中期评估不少于1次,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重大专项办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会同重大专项办、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检查、书面审查、会议评估等方式对重大专项关键环节、组织实施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管理决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与任务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项等挂钩。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发现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在年度进展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就整改情况进行说明。问题整改情况将作为项目相关检查和验收重要依据。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方式,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风险等级和前期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抽查范围和比例,对执行风险较高或前期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可适当加大抽查频次和比例。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共享互认,一次核查、多处复用。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责成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仍未达标的项目,予以终止项目执行处理,并停拨后续经费,组织开展财务清算,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追回违规使用的已拨付经费,并依据《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所有项目实施单位或参加人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一经查处,视情形给予通报、限时整改、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等相应处理,并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承担单位须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和全部验收资料,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主动配合完成验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在自行组织完成全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重大专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分别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及子课题审计报告,不再单独开展财务验收。
实行经费管理“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据实填报项目支出明细,形成与审计报告一致的经费决算报告,全面反映各任务承担单位所有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情况。涉及经费问题的责任认定与相关事项,由出具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审计质量、执业规范等情况适时开展监督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采取部门联动评审方式,由省科技厅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专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实地验收和整体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及以上奇数专家组成,须当场出具明确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基本通过验收和验收不通过。
(一)项目全面完成合同书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内容,核心指标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基本通过验收。基本通过验收的项目,退回剩余专项经费;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率不到80%的;
2.项目子课题验收不通过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经申请和批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5.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及项目延期约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
6.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7.财务验收未通过或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对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会同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依据任务完成度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专项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在项目实施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采取通报、限制参与科研活动、追回财政资金等措施。对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行重大专项长周期考核评估,建立成果后评价机制,省科技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重大专项验收后3年内,对项目后续研究、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产业应用等情况持续开展跟踪评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消极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争议内容和复议建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60天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复议所产生的验收费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仍不通过,按原验收结果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应按规定进行标注,同一研究成果不得标注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编号,未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的论文等成果,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关于在省级财政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中试行专利声明制度的通知》(青知运〔2025〕9号)要求,重大专项推行专利声明制度。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办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实施绩效进行整体评估。评估结论将作为调整专项项目布局、进度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和牵头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绩效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重大专项坚持公正、公开原则,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透明管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6日,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1号)《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青科发规〔2022〕3号)《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1号)《青海省“赛马制”科技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青科发规〔202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组织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有规定管理;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