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深化水资源税改革,按照《关于明确和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税收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等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部署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实施方案》(宁党办〔2023〕15号),激励市县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水资源税预算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关于明确和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税收收入划分体制的通知》(宁财预发〔2026〕1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宁水节供发〔202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水资源税收入情况,在自治区本级预算中安排水资源税返还和奖补资金。按照分级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市县实施考核奖补,引导和促进市县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
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牵头组织各地级市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各县(区)按照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涉水考核等次确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提出市县节约用水奖励方案,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市县水资源税收入情况、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结果以及节约用水情况,对市县分配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含市县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奖补资金额度=某市县水资源税入库规模*50%*某市县水资源管理奖补系数*资金规模调整系数
其中:
1.某市县水资源管理奖补系数,各地级市根据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应的奖补系数分别为2、1、0.5、0;各县(区)根据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涉水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对应的奖补系数分别为2、1.5、1。
2.资金规模调整系数,根据全区水资源税收入规模计算确定。
3.各市县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确定,总额不超过全区水资源税收入的20%。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水资源税奖补资金,为自治区补助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确保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资金需求。市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地级市应健全完善市与所辖区水资源税分成方案,加强对所辖区水资源管理的考核、检查、指导等工作,有效激励、督促所辖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考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