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对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退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纳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在市科技局负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等活动中,按规定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才。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平台认定、奖励评选等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四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是西安市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处室负责专家库建设、使用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运行维护、迭代升级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积极完善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的入库、选取、使用、更新等均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并全程记录相关信息。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采取措施不断充实专家资源。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资源共享三种方式:
(一)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二)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入库的通知,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需登录西安市科技政策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校验审定后入库。
(三)市科技局与各类专家库建设方,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各有关部门需要使用专家资源的,市科技局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第八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等,合理增加来自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数量,推动科技界、产业界、用户等多方参与,有关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
(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三)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条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分类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在市级以上学术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市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是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产业发展现状的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创业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或在高等院校从事财务、审计专业教学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科普、金融、税务、法律、知识产权、企业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宣传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记录、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入库专家可根据实际变化情况随时更新个人信息。市科技局应当积极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及时提醒专家完善更新相关信息,并对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暂停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完善专家信息。
(二)因失信行为,在诚信处罚期内。
(三)未能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
(四)其他情形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处理:
(一)弄虚作假,专家信息填报有虚假内容的。
(二)未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擅自泄露评审相关重要信息。
(三)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
(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六)超过本办法第九条(四)规定的年龄上限,或因自身原因申请出库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
对于专家有上述情况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按程序作出库处理。对终止评审资格,予以出库处理情况不服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复审。
第三章专家选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选取专家与使用专家的处室,应当分离。专家使用处室确定专家使用的时间、地点、评审内容,以及专家的数量、专业、职称职务、回避需求,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前3个工作日向专家库管理处室提出专家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专家库管理处室根据专家使用计划,结合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从专家库中选取并邀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实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评审内容相符的专家参与。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取活跃在产业一线的专家参与。
第十八条专家选取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1年内参加不超过10次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申请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含股东、董事,作咨询、顾问或兼职教授等)。
(三)参与过所评审项目的研究、申报或推荐等工作。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五)近亲属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或与申请人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与申请人、参与者过去3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八)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持有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经济利害关系。
(九)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等回避事项。
(十)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要点。
(三)主动提出利益回避。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
(五)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七)抵制和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依法加强专家信息共享,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六)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不断完善专家回避等制度,对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记录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相关情况将作为对专家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保密与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与专家履职情况相关的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市科技局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市科发〔2023〕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