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湖南省数据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管理、安全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数据局是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主管单位,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市大数据中心)是实施责任单位,各政府部门是政务数据提供与使用主体责任单位。
(一)市数据局牵头负责全市政务数据共享统筹管理工作。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标准规范,编制年度工作要点,统筹规划全市数据共享体系建设。统筹全市数据安全,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统筹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强化技术防护,推动数据全流程安全。主导各政府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协调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与授权运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统筹数据资源布局。
(二)市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保障市级共享交换平台稳定运行,按照统一标准与省大数据枢纽对接,确保数据目录同步和按需调用。承担政务数据的归集清洗、共享交换、存储备份及质量管控,制定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接口规范、数据标准及技术指南,指导各政府部门完成系统对接和数据治理。协助市数据局推动数据目录动态更新,定期发布《张家界市政务数据共享清单》,服务数据共享落地。聚焦共享交换平台内数据安全,落实平台内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平台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制定并实施平台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政府部门是政务数据提供与使用主体。明确本单位数据共享部门和联络员,承担数据目录编制、共享申请处理、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一数一源”原则,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响应数据校核、审批共享申请。严格遵守数据共享授权范围,落实安全保护义务,主动参与跨单位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并反馈使用效果。对获取的数据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第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协调,标准统一。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平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二)依法共享,按需供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目录开展共享。 (三)集约高效,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资源,严控新建共享交换系统;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落实全流程安全责任。 (四)一数一源,规范采集。“一数一源”指每项数据对应唯一产生源头,旨在保障数据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避免多头采集、重复存储导致的数据混乱与冲突。基于此原则,通常情况下市大数据中心仅承担数据传输枢纽功能,不留存共享数据,数据流转依赖源单位实时提供。若需支撑基础库建设与数据产品开发,需按规范存储共享数据,同时建立与源单位的数据同步机制,确保存储数据与源头数据一致。留存数据可支撑基础库搭建、数据分析挖掘及数据产品开发,但不得对外共享。
(五)平台归集,无偿共享。政务数据原则上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和共享,供数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章 目录管理与分类
第六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局依据国家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并动态更新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并在职责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更新并报送审核。
第七条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名称、数据项、供数部门、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编制目录时,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八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三类:
(一)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特定条件(如共享范围、使用用途)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三)不予共享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上级部门文件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政务数据。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必须在目录中列明共享条件;对不予共享类数据,必须列明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九条 基础数据资源(社会信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的基础信息项无条件共享由数源单位自行确认。
第三章 共享流程与使用
第十条 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唯一枢纽,应当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共享交换系统,已建系统应当逐步迁移整合至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共享必须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申请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市直单位数据流程。需数部门首先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发起线上申请,随后由数源单位对共享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最终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数据共享交换。
(二)申请省直单位数据流程。需数部门须以本部门名义,向对应的省直部门提交数据申请;市大数据中心受需数部门委托,在省大数据枢纽平台代为发起申请操作。省直相关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数据将下发至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并直接共享至需数部门。
(三)大规模数据共享流程。规模较大、范围较广的政务数据共享行为(如跨多部门的旅游数据全域共享、覆盖全市的民生服务数据协同应用等),经市数据局评估认为需统筹协调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时限及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各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供数部门应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需数部门发现数据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平台向供数部门提出校核申请。供数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校核期间,如办事人已提供合法有效材料,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需数部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超出共享目的使用数据或者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二)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共享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实现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应当按照供数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三)违规使用数据的,供数部门或者市数据局可暂停或者终止其共享权限。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应当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指导各政府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安全。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需数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个人信息的共享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履行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加强去标识化处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组织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年度评估机制,并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对各政府部门数据目录管理、数据提供质量、共享申请响应、安全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政府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交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求,未按照共享要求编制数据目录并预留共享接口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对在建信息系统,项目验收须核查目录上架及共享能力,凡不具备跨部门互联共享数据条件的,原则上不得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对已建信息系统,凡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愿进行迁移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等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各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3日发布的《张家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