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区科委研究制定《奉贤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奉贤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奉贤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与管理,促进本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及《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民规〔2019〕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

第三条科技类民非单位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以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普及科学知识、服务科技创新为主要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作为科技类民非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科技类民非单位业务开展进行指导,奉贤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科技类民非单位的设立需经区科委审查,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本办法中科技类民非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1.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2.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检验检测、测试化验、设计、小试、中试及相关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3.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4.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5.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第二章登记与审查

第六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类业务范围和活动宗旨,符合国家、上海市及奉贤区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5.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合法财产;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后,向区科委提交附件1所需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科技类民非单位:

1.申请成立的科技类民非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2.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科技类民非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设立科技类民非单位分支机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科技类民非单位登记审查包括成立登记审查、变更登记审查和注销登记审查。科技类民非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应在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前,将材料先提交至区科委审查。

第九条区科委自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类民非单位进行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批准文件;未通过前置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区民政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科技类民非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清算审计申请,区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区科委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向区科委提交注销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申请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区民政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注销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提供第十一条中规定注销要求的资料;

2.在申请注销时弄虚作假的;

3.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区科委自收到相关变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注销等事项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出具是否同意变更、注销事项的意见书,科技类民非单位持意见书至区民政局办理后续变更、注销登记流程。

第十四条科技类民非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单位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非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非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科技类民非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五条根据《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规〔2025〕11号)等有关规定,应当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科技类民非单位义务及职责

第十六条科技类民非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区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科委初审同意后,报送区民政局参加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科技类民非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规范化建设推动民办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应当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予规定的事项,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立该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意义。单位名称专业性的,需对名称做出具体说明和解释(提供学科分类、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拟成立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业务范围以及开办资金数量和场所来源;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发起人在所申请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实力和影响力及社会责任心;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情况,包括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服务队伍的组成、数量以及简历、资质、成果等,需体现其专业性(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对拟成立单位所涉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章程草案,按照登记管理机构提供示范文本撰写。

(三)举办单位、举办人基本情况表。

(四)拟任理事情况表、拟任行政负责人情况表及拟任监事情况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表。

(六)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七)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开办资金证明,捐资承诺书。注册资金由出资人自愿捐赠给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承诺书。

(九)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等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