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厅有关工作指引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扩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范围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金施施;
电子邮箱:zjmzylfw@163.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5月18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
消费补贴范围的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为确保更多失能老年人享受政策红利,更好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现就扩大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范围,作如下工作指引:
1.扩大消费券服务主体。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商务、人社和住建等部门,简化审核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品牌化、连锁化的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上述企业需拥有签有劳动协议的持证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或医疗护理员)队伍。
2.延伸居家消费券使用。允许在养老机构以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领取能力评估消费券,中度以上失能的可参照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使用消费券,并按规定抵扣自付部分费用。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下单服务;服务机构(企业)接单提供服务,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上传凭证材料、核销消费券等。民政部门应积极组织评估机构,通过“民政通”系统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可不受疾病诊疗期限制。
3.预拨养老机构周转金。各地可向信誉良好养老机构结算上月账款时,预拨当月账款,减轻垫支压力,提高参与项目积极性。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可按不高于上月实际结算账款60%的额度预拨,其他养老机构预拨比例不高于50%。预拨工作最长可延续至2026年11月,月度终了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各地可自行制定具体资金预拨和结算办法。
4.加强消费券使用培训。各地要定期组织参与补贴项目单位培训指导,帮助其了解最新政策和工作指引,熟练掌握“消费券”使用与核销,强化自我监管等。建立咨询渠道,及时解答各类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