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有组织科研,规范全市重点科研任务管理,我们拟定了《泰安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于8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邮箱:kjjjhk@ta.shandong.cn

联系电话:6991139

附件:1.泰安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

泰安市科技局

2026年7月24日

泰安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我市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83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市科技创新“双十工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农业良种工程等专项,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科技合作、成果转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引导类计划等任务。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条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产生,实施中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军令状”等方式组织。

第四条市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省直驻泰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征集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申报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

(三)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四)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市科技局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等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全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同时根据项目特点按需确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凝练形成。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具体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市科技局有关项目限项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形式审查,通过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评审,主要围绕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经费预算等方面开展评审。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也可委托高校、科研院所遴选,并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审议后,按程序下达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符合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研发计划条件的研发任务,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阶段性评价或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市科技局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预算编制、支出范围、管理使用等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科技局加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承担单位落实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关键节点考核、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或者中期检查;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科技局。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和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复。

(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验收标准,量化评价指标。项目验收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四条验收评价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和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验收评价申请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后,组织高水平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重大应用价值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所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度不低于项目任务书约定的75%,产出较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三)项目在验收评价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验收结论为结题:

1.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但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不符合优秀或良好情形,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四)项目在验收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项目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4.提供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对技术成熟度、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数据故意夸大或造假的;

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验收评价的。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研发计划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参与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三十条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国家和省、市保密、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成果管理与评价应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有相关项目标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项目成果优先在泰安市内落地转化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后续财政资金;对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财政资金;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收回相关市级财政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监督评估

第三十四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

第三十五条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重点研发计划科研诚信管理按照《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任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引导类等项目参照执行,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总量控制、减少流程”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管理机制,可结合工作实际简化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此前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进一步强化有组织科研,规范全市重点科研任务管理,我们拟定了《泰安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当前,泰安市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亟需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市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已先后修订出台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上下衔接,进一步优化市级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泰安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为全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计划体系与组织模式。将市级各类科技专项统一纳入重点研发计划体系管理,在项目产生方式上赋予更大灵活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方式,提升攻关效率。

(二)关于项目形成与立项机制。项目指南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凝练方式,既对接上级战略部署,又充分吸纳基层创新需求。立项环节实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维度评估机制,确保立项公开公平。

(三)关于实施过程与动态管理。以项目合同书作为全过程管理的核心依据,实行年度绩效评价或中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置了分类调整审批流程,既保障规范管理,又赋予必要的灵活性。

(四)关于验收评价与成果转化。实行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分类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三个等次。强化成果导向,鼓励项目成果优先在泰安落地转化,促进科研活动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二是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压实技术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主体责任。三是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四是注重成果转化应用,要求项目成果优先在泰安市内落地转化。